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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支持,切记盲目提起变更抚养费诉讼
作者:政治科 石娅丽  发布时间:2017-08-22 10:22: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变更抚养费的案件。李某男与吕某女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李某由吕某女独自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并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作出明显有利于吕某女的约定。离婚后不满一年,吕某女却以未成年子女变更抚养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男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关键在于变更抚养费是否属于“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而吕某女并未提出变更抚养费属“必要时”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双方在离婚时约定自愿独自抚养孩子,故法院判决驳回吕某女的诉讼请求。

通过该案件,旨在提醒欲提起此类诉讼的当事人,切记盲目提起变更抚养费诉讼。如欲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矛盾纠纷,一方面应提供确切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另一方面应遵循诚实用原则,需合法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