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法院执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2012年6月25日申请人曹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当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案件款26583元。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划拨王某某银行存款5000元,曹某某亦于同年4月15日领走该款,余款因王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终结了民事判决的执行。2017年2月6日曹某某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王某某身患乙型肝炎、肝硬化,原发性肝癌介入术后等病,多次住院治疗,其母亲现年67岁,常年患病且生活不能自理,女儿现在上大学,两个儿子在小学读书,家庭特别困难,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法官最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距今已有一年半时间,可谓进入了“战斗”的攻坚时期。秦州区法院党组在给执行局第一次开会时就明确了,“解决执行难”主要解决的就是2011年以来的未结及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即所谓的“清理积案”。根据最高院的要求,凡需终本方式结案的,都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例如必须经过“四查”(查房产、查存款、查工商登记、查车辆),不得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滥用、乱用该结案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均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本院更是将该结案方式严格化,不仅需要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还需要提交审委会并通过后方可下裁定。有些规定虽繁琐,但目的都在于严格规范执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省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同时,也体现出了“法不外乎人情”。就本案而言,虽然被执行人确需履行法律义务,但在其身患重病,母亲及孩子也需赡养、抚养,其确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法官也应给申请人做工作,看履行期限可否延长,先将本案终本,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即在“讲人情”的基础上力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