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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合同约定 提倡契约精神
作者:皂郊法庭 麻香苗  发布时间:2017-07-31 13:25:40 打印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面对形形色色的合约,所以也容易经受各种各样的纠纷。究其原因,更多的是因为我们的“契约意识”淡漠。倘若我们都能够自觉的遵守契约、维护合同,也就是大力提倡的“契约精神”,则这类纠纷会少很多。近日,秦州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2016年9月,王某与罗某协商拟将其经营的圆通快递、韵达快递、百世汇通快递等在镇的经营权承包给罗某,后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罗某受让快递经营权需向王某支付5万元的承包费及1万元的网建费,合同有限期限为2年。合同签订后,罗某先向王某支付了2万元,后分别于2016年10月3日、同年10月9日支付了3000元、6000元。在经营过程中,罗某得知,王某不具有营业执照,王某便于2017年2月份强行将合同项下的快递经营权全部收回。

王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秦州区法院在受理此案后,通知王某来庭领取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并告知双方可以进行调解,王某表示愿意同罗某调解。在法庭工作人员细致、耐心地阐释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契约精神包括自由的精神与平等公平的精神,每当有主体想要违背契约,就会受到广泛的制约,以此来保证契约精神成为一种社会规则的效力;这也体现了《合同法》的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强调契约精神,遵守合同约定是必要的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