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亲家,因帮忙拆房发生意外,顾及儿女婚姻,两家人协商私下解决。岂料,不久之后小两口却以离婚收场,原本的姻亲变成了路人,至此,一场相隔十年之久的案件被诉至秦州人民法院。
黄某与丈夫陈某有四个孩子,其中小儿子陈某某与同村刘某的女儿结了婚。2007年3月23日,刘某家里准备将原本的院落翻修,叫了不少亲戚邻居义务帮忙,亲家陈某也在其中。
当日临近中午时分,正在拆除的土墙倒塌,压住了在墙角下干活的陈某。陈某被救出后不久便去世。
在处理陈某的丧事时,当着同村十几个人的面,刘某提出陈某的丧葬费用由他们一家承担,并支付陈某家人1万元的生活费。当时陈某的家人觉得两家是姻亲关系,虽然意外已经发生,但只要两个子女好好过日子,其他都可以不再追究,便没有收下这1万元。
2016年,因夫妻感情不和,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解除婚姻关系,同年5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016年11月,陈某某就因当年其父亲意外身亡的案件提出过赔偿诉讼,但因种种原因又撤回了起诉。此次,是他第二次提出诉讼,而刘某与当年不少见证此事的村民都已经去世。另外,被告辩称涉案事故发生至今已有10年之久,原告现在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保护期间。
法院审理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根据出庭的证人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询问笔录,均证实在事故发生时,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的次女系夫妻关系,故刘某提出向陈某家人及各原告赔偿1万元生活费时,陈某家属未接受该赔偿款,只是表明让陈某某与刘某的次女好好生活即可。陈某家属的行为属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故该纠纷已处理完毕,原告再行起诉于法无据。而且,事故发生至今已有十年之久,关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即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保护期间为2007年3月23日至2008年3月23日,在此期间,原告并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或有关部门主张过权利而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故原告的诉请亦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保护期间。
综上,涉案纠纷双方已处理完结,且原告的诉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保护期间,故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