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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第三方平台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民三庭 陈明霞  发布时间:2017-07-31 13:18:5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0日,夏某、李某在天水市秦州区金龙大厦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向夏某告借款428691.55元,李某分24期偿还,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月偿还本息20180元,若李某未按约定足额还款,则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0%支付逾期违约金。协议签订后,经李某同意并授权,夏某将上述借款本金在扣除李某应交纳给北京信和汇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咨询费、北京信和汇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的审核费、北京信和惠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及北京信和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于2015年12月14日交付给了李某。但是,李某归还了11期借款本息后,从2016年12月10日起再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夏某告多次催收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庭审中,李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提出的上述公司收取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问题。秦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是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夏某也实际向李某支付了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李某与信和汇金公司、信和汇诚公司、信和惠民公司签订的《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是居间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上述三公司成功为李某提供订立合同机会就有权收取服务费。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李某于2017年7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夏某借款本金共计166217元、律师费7500元,共计173717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通过第三方平台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北京信和等四家公司,为夏某和出借人提供交易信息、信用咨询、评估,为出借人申请借款过程中办理各种手续、还款方案建议等系列相关服务,并向李某收取服务费用,因此,北京信和等四家公司与李某形成了居间服务法律关系,信和公司从李某处扣除居间服务费,属于平台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影响出借人的权益,故本案中居间服务费的性质不属于借款利息,借款本金以出借人实际借出的金额为计算标准,更符合合同的实质。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