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家里都会买柔软的棉被过冬,但对于节俭的老人来说更多的会选择去弹棉花做棉被。秦州区法院七里墩法庭近期就受理了一起老人因弹棉花意外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6年9月25日,受害老人王某某在陈某某经营的棉花加工作坊中加工棉花时,由于陈某某的弹棉花机皮带轮未安装安全护罩,老人弯腰拾捡撒落在地上的棉花时,自己的衣服被棉花机皮带轮绞缠,致其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左上肢神经损伤、左上肢多发皮肤组织挫伤、颈部外伤、胸部外伤。王某某在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并住院治疗22天。陈某某仅垫付了少部分医疗费,对其余损失拒绝赔偿。此次事故共计造成王某某损失将近12万元,这对于一个老人来说根本负担不起,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某某赔偿损失。
经法院调查,事发时,是因为老人王某某私自进入小作坊老板陈某某的工作区域拾捡棉花时被机器绞缠受伤。陈某某辩称,在店内放有安全警示纸板,老人不顾警示受伤应由其自己承担损失后果,自己已为老人垫付了医疗费3621.7元,且老人诉请当中的误工费不符合法律规定,老人年龄已超过法定工作年龄,不应再产生误工费。且其诉请已有残疾赔偿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故老人诉请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的作坊从事棉花加工业务,理应负有作坊范围内及机器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陈某某的机器设备与客户区域未设有防护设施,唯一进入工作区域的通道亦未有防止他人误入的防护设施,虽在堆放的棉花上平置放有“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纸质牌,但其位置并不明显,达到警示作用的目的受限。且在老人私自进入工作区域时陈某某未能发现并制止,故负有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老人非作坊工作人员,其拾捡棉花并私自进入作坊工作区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危害性应有一定的预判和明知的能力,其可以要求小作坊老板将棉花拾捡后放入棉花机,但老人自己不考虑危险后果的自主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相应减轻陈某某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老人按其过错自行承担该损失40%的责任,陈某某赔偿老人各项损失60%的责任即5万多元,依法驳回老人的其他诉请。
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在陌生环境中一定要保证自身安全。如自身存在过错,人身受到伤害后,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