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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不能 责任谁承担
作者:民三庭 孙婷  发布时间:2017-07-31 13:14:32 打印 字号: | |

证据,也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是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核心问题所在,围绕着整个庭审过程中的争议焦点,所有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当作证据,诉讼活动的进行也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与运行。

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称证据事实。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正确的认定案情与证据,才能正确的适用相关的法律,从而正确的处理案件,这足以说明证据问题是诉讼的关键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发现和取得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证据的收集负有相关的责任,法院在可根据相关的证据认定案情。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一般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证据必须经过审查,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证据要符合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些也就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明确的。在庭审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举证质证环节,这不仅说明证据是案件定案的依据,法官在书写相关裁判文书的时候,最主要写明的就是证据的认定,经过当事人的认定与法庭的审查后,符合以上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就在卷佐证。绝大程度上,证据直接关系到最后的审判结果。

但是,在很多庭审的过程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除了聘请律师的以外,很多当事人都不明白这个说法。法官在问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说没有证据提交但在法庭调查环节却说出与证据有关的事实,但因为当事人没有提交,所以就不能认定该证据。民事诉讼中,既然主张了,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若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但如若真的因举证不能就忽略案件背后的真实情况,这也是值得人深思的。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