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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劳动受伤害 依法维权获赔偿
作者:七里墩法庭 李芳  发布时间:2017-07-31 13:12:18 打印 字号: | |

2017年2月10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民事案件,历经两次的司法鉴定,近终于结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某原是某公司职工,因公司效益不好,在2009年9月,经人介绍到王某某开办的电镀车间打工, 用于维持生计。在2016年5月5日上午11时许,李某某同工友何某某在抬盛有硝酸的瓷坛子时,瓷坛破裂将李某某烧伤,李某某随后被送往天水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因病情严重,被转往新天坛医院抢救,该院对其伤情简单处理后,又被转往天水祥麟烧伤专科医院治疗,经诊断其全身多处烧伤,共计住院97天。经李某某申请,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李某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0多万,这对于一个普通的务工人员来说就是一个天文数字。考虑到自己与王某某为雇佣关系,其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王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另查,李某某在2009年9月到王某某处打工,已工作多年,搬运硝酸瓷坛是工作中的环节之一,理应非常熟悉搬运硝酸的方法及风险,但因其在搬运过程中,不小心将瓷坛落地碰破,在转身跑开时不慎滑倒被烧伤,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李某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与李某某形成雇佣关系,李某某作为王某某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王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因其从事工作的危险系数较高,工作多年应当具备安全防范意识,但在事故发生时因自身安全防范不到位及未佩戴为其准备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受伤,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减轻王某某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处李某某按其过错自行承担损失的30%,王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李某某的案例也给众多务工人员给予警醒,在从事有危险系数的工作时务必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如在劳动过程有损害,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