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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 以诚为本
作者:民三庭 周海睿  发布时间:2017-07-31 13:09:26 打印 字号: | |

2002年11月1日,原、被告协商将被告所有的一套房屋以4.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当日,原告一次性付清房款,被告于同年次月交付房屋。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无奈将被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诉称并无异议,但以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其妻子许可擅自出售该房屋为由抗辩。但是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可以确定即使诉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也有理由相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未经其妻子同意的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法院并未采纳。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本案将定期宣判。

法官寄语:近年来,房价上涨带来了二手房交易纠纷的大幅增加,出卖人因房价上涨而违约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设。毕竟,诚信是为人之道,是立身处事之本,也是人与人相互信任的基础,希望诚实守信能成为每一位公民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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