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与小王系一对年轻夫妇,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互相了解后,2015年10月两人在老家按乡俗举办结婚仪式,并于2015年11月在当地领取结婚证。婚初的日子总是的美好、甜蜜的,但随着生活的不断推进,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产生摩擦、发生矛盾。且在矛盾发生之后未及时与对方沟通交流,造成矛盾问题一大堆。长而久之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婚姻走到尽头。2017年6月,小张起诉至秦州区法院请求解除与小王的婚姻关系,且由其抚养婚生子小吴。
庭审中,小张与小王均表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且由小张抚养婚生子小吴,但双方在小吴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上产生大分歧,争执不断。小张认为既然已经选择离婚,就不要拖泥带水,一次性处理完毕。且两人以后可能还会重新组织家庭,因为孩子抚养费的问题而不断纠缠,对双方及重组家庭来讲都不太好,所以要求小王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避免更多矛盾的出现。而小王则坚持主张按月给付孩子抚养费,因为这样才能保证自己作为父亲的权利,也才能培养和加强与孩子之间的感情,尽到父亲的责任。
针对双方争议问题,办案法官首先向双方释明,父母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享有依法探望孩子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法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法剥夺。而对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研究此法条,寻究立法者的意图会发现,此规定的做出是为了更加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使其在父母离婚后仍然能够享受和得到来自不与其直接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的关怀和呵护,通过定期给付抚养费的方式,进一步培养和增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使其健康发展。听了法官耐心的解释后,小王与小张决定各退一步,约定由小王每年给付孩子抚养费若干元至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法官释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可以看出,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即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可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避免矛盾的出现。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往往都需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一般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而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也主要以调解为主,通过积极的释法明理,妥善处理当事人的争议问题,使案件取得完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