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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热力合同纠纷要注意的问题
作者:民二庭 张婉琴  发布时间:2017-07-21 18:08: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法院审理了多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系类案,该类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为长期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被告方拒付暖气费的心态、原因各不相同,有原告供暖服务确有瑕疵,被告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的,有被告生活确实困难,暂无能力交付的,有心存侥幸,想尽量少交或免交,针对这种情况,审判人员统一思想,共同协商,首先摸清各住户的思想动态,针对不同情况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缓和矛盾,解决纠纷,我庭人员加班加点,采取统一开庭,针对不同情况确定调解方案,高效高量地对大部分案件进行了调解处理,收回了拖欠的暖气费用,对及少部分案件进行了判决,为双方今后的合作排除了障碍。

    法官提示: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供用热力合同,但原告为被告居住的房屋提供了有偿供热,原、被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现实中,供热公司基本没有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供热合同双方应提高法制观念,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对于那些恶意拒付或者拖欠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公司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对于用户来讲,一旦发现供热公司提供的供热温度不达标,就要注意做好取证工作,因此应尽快完善和健全供热的相关法律制度,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