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商业诋毁纠纷案,这是区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嫌散布虚伪事实,采用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所引起的纠纷。
2016年5月,甘肃省陇南市某医院购置医疗器械,委托甘肃某采购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招标,涉案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与被告天水某公司等多家公司参加招投标活动,经过一系列招投标程序,原告投标成功,被告未中标,被告向招标单位提交了质疑函和他人提供的伪造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政府部门的文件,使消费者对原告产品产生怀疑,妨碍了原告产品今后的发展,使原告的商业信誉遭到同行业质疑,给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原告状诉到院,要求处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虽向招标单位提交了质疑函和他人伪造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政府部门的文件,企图减少原告中标几率,给自己中标增加机会,但因提交时已过了质疑期,招标公司并未受理,并未实质影响到原告中标,仅是对涉案公司的招投标工作及原告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并导致部分不明真相的客户对原告公司产生了误解,使原、被告间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本院考虑到上述事实情况,从化解纠纷、和谐司法角度出发,经给双方当事人从同行业应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方面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合意,被告同意就其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后果,在省级报纸上公开致歉,区法院首例因不正当竞争而引发的商业诋毁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