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针对实践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也进行了逐步完善,例如《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中均涉及到了“家庭暴力”。但实践中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有哪几种等都非常不易操作。在家庭暴力现象如此常见的情形下,应严格“家庭暴力”的认定,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惩罚力度,保证弱势群体的最基本的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结合上述表述,笔者认为,在共同生活中,偶尔的争吵和轻微的相互厮打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而构成法律意义上“家庭暴力”,应该从以下几个要件进行分析:第一,从主体上来讲,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公婆儿媳、岳父女婿之间;第二,从主观来看,必须是故意才能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条件,过失致使家庭成员受伤不构成家庭暴力;第三,从客体来看,家庭暴力必须是侵害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权,不仅包括生命健康权,还应包括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第四,从客观方面来看,家庭暴力首先应存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不作为的侵害行为。其次,上述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危害结果,包括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最后,危害行为不应有次数限制,只要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就应予以认定。
综上,应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受害人人身受到威胁时,还应采取相应的人身保护措施。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必须引起各界的高度重视,只有基层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才能使得司法具有更好的公信力,法律才能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