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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该如何规范
作者:天水郡法庭 牛彤华  发布时间:2017-07-07 18:14:15 打印 字号: | |

打开网络,赫然眼前的几则新闻让人心痛:

2017年6月29日凌晨,重庆邮电大学大一学生谢,给他的家人留下这条短信“爸爸,妈妈,儿子对不起你们,我真的撑不下去了,我欠下了数万元的网络债务,我太绝望了”,几个小时后谢被发现在涪江边溺水身亡。

2017年5月,厦门一所高校的大二学生小洁警方发现她在泉州一租房内自杀身亡。

福建一个大学生,开始仅在网贷平台上贷款几千元,几次拆东墙,补西墙后,借款竟然狂飙到57万元,最终不堪网贷重负,该大学生烧炭自尽。

针对2016年以来各类放贷主体进入校园贷市场,缺乏相应制度和监管约束,以及放贷主体自身风险控制机制缺失等问题引发的恶性事件,为切实规范校园贷管理,杜绝校园贷欺诈、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行为,银监发[2017]26号银监会 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47号文)加大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校园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明确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在法律方面,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以上规定都可以保护校园贷,大学生离开父母独立生活,涉世不深,自我保护意识差。现阶段,应向每一名学生发放风险告知书,加强教育引导,积极开展常态化、丰富多彩的消费观、金融理财知识及法律法规常识教育,培养学生理性消费、科学消费、勤俭节约,加强典型案例通报警示教育,让学生深刻认识不良校园贷危害,提醒学生远离不良校园贷,促进校园贷健康发展,减少悲剧的发生。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