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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尽执行措施 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
作者:办公室 王晖  发布时间:2017-07-03 11:18:4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2日,秦州区法院作出一份民事判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焦某某借款本金10.3万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6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申请执行人焦某某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16元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我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焦某某于2017年1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

执行措施

()2017123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原住址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应询传票,同日向申请执行人焦某某发出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通知书;

()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财产调查情况

12017121日,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有银行资金账户10个,显示余额基本全为“0”。201769日,再次网络查询李某某账户及银行存款,网上显示该人在农行某县支行有存款余额359.08元,随即予以冻结,其余财产信息反馈汇总表与121日的财产信息反馈表一致,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2、经2017121日、69日两次查询李某某的工商信息、车辆信息情况,两次的反馈汇总表均证实被执行人李某某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3201732日,执行人员去本区西十里某工地,了解李某某的工程款结算情况,该项目负责人张某某称2016年年底,李某某在工地的账上还有17000元,因李某某手下的几个工人闹着要工资,就把这17000元全发工资了,他们再不欠李某某的工程款。

42017526日,经在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某无房屋登记信息;

5、申请执行人焦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财产线索。

()2017210日,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对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的查找情况:2017123日下午,用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电话号码给李某某妻子打电话,回答“他一直不回家”;2017214日,去本区某工地,向工地门卫陈某某调查李某某去向,对方称“他承包的是木工,有一点收尾活,来不来说不上”;201732日,在本区西十里某工地,向该项目的负责人张某某了解情况,其回答说“几天前叫他来把一点收尾活干完,但他不接电话,他可能不来了”;2017614日打通李某某妻子电话,回答“他不知在什么地方”;李某某下落不明,区法院曾于2017210日、518日,两次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临控,至今没有结果。

(四)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情况:本执行案立案后,申请执行人焦某某因车祸致使大脑受伤,一直在北京某康复医院治疗,法院主要与其执行程序的委托代理人联系执行情况,201746日和612日,两次询问其意见,该委托代理人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裁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和手段,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李某某的财产后,及时恢复执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案例评析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本执行案件即告结案,因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执行终结不同,它只是一种阶段性程序终结,并不是案件不再执行的彻底终结,有几种情况下,即可恢复执行。1.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法院恢复执行。2.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请求法院予以查明,法院查明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恢复执行。3.法院依职权主动发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主动恢复执行。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