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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能生育不是法定离婚的理由
作者:政治科 刘欢  发布时间:2017-07-03 11:15:33 打印 字号: | |

张某(男)和李某(女)经过5年的爱情长跑终于修成正果结为夫妻。婚后,他们夫妻感情较好,但妻子迟迟没有怀孕给这场幸福的婚姻蒙上了阴影。后来,两人一同去医院检查,医院诊断证实,妻子不能生育,丈夫一切正常,这让夫妻两人难以接受。随后的日子里,夫妻感情明显下滑,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再加上张某母亲急于想抱孙子的心态,张某终于以妻子不能生育为由将妻子诉到秦州区法院,要求离婚。

李某接到法院的传票后表示难以接受,并当庭陈述他们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虽然在法官悉心调解,耐心劝导下夫妻关系得到了缓和,但依然还是没有彻底打开丈夫张某的心结。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离婚请求。

    法官认为,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能生育并非离婚的法定理由,以此为要求离婚,法律不会认可。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