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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证 彩礼如何返还
作者:平南法庭 刘志君  发布时间:2017-06-30 17:49:0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何某某与顾某某于2014年自由恋爱,同年12月按照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后因协商结婚事宜发生纠纷而未举行婚礼。何某某及父亲遂一纸诉状将顾某某及其父母告至秦州区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彩礼及所送财物。

    原告何某某因婚约先后给付被告顾某某彩礼共计108600元及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双方订婚后共同生活一个月,未举行婚礼,未领取结婚证,未生育子女。原告因婚约给付三被告“三看钱”96000元,退回2000元,实收94000元;“红包钱”800元、“送礼”10000元,共计104800元。

    另查,何某某因婚约为顾某某购买vivo手机一部(购买价值2498元)、金戒指一枚(购买价值700元)。被告辩称,原告给付的彩礼有:“三看钱”96000元,退回2000元,实收94000元;“红包钱”800元、“送礼”10000元;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但由于是原告悔婚,所以彩礼不予返还,但未提交证据。

法院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原告顾某某及父母返还原告彩礼988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何某某与顾某某未举行婚礼,未领取结婚证,未生育子女,彩礼该如何返还?

案例评析

    婚姻要以婚姻自由、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婚姻法禁止借婚约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何某某与顾某某虽举行订婚仪式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由一方按照习俗给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和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108600元中:“三看钱”、“送礼”,共计104000元,应认定为彩礼。鉴于,双方共同生活一个月,故应由被告酌情返还原告彩礼104000元的95%,即988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vivo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及红包,属于双方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围,故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衣服钱”,因原告未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支持其主张,故不予支持。被告称双方未结婚是由于原告悔婚,故不予返还彩礼,但该项辩称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