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当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通常都会根据事故中双方过错的大小而进行责任划分,但是在一些事故发生地点偏僻、监控摄像存在死角的地方,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相扯皮等原因,无法证实事故的发生过程。那么在交警部门没有划分事故责任时,法院该如何认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7日,任某驾驶其所有的上海建设牌电动三轮车(前乘妻子吉某),沿本区新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奋斗巷口时,适逢裴某由北向南过马路,双方通过时任某车上乘员吉某的胳膊肘与裴某发生碰撞,致裴某受伤。当日,裴某被送至天水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共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10903.38元,其中任某垫付2909.41元。后甘肃天弘司法鉴定所对裴某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作出评定:裴某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误工期限评定为10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60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某区交警大队为本次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内容为:“ 2016年5月27日10时许,任某骑电动三轮车(前乘吉某),沿新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奋斗巷口时,适逢行人裴某由北向南过道路,双方通过时发生事故,致裴某受伤。经我队多方调查,结果如下:1.事故现场双方未报警,私自撤离现场。2.事故地点远离监控区域,无法看见事故经过。3.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证实事故真实过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出具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由于事故真实发生过程无法证实,交警部门没有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责任划分。
【法院裁判】
根据裴某提供的证据,裴某的各项损失有:1.医疗费按票据核实的为10903.38元(含任某垫付的2909.41元);2.护理费,按甘肃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年人均工资38502元/年的标准,计算鉴定意见评定的60日,为38502元/年÷365日×60日=6328.8元,裴某主张63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3.误工费,按甘肃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年人均工资38502元/年的标准,计算鉴定意见评定的100日,为38502元/年÷365日×100日=10548元;4.营养费,按每日20元的标准,计算鉴定意见评定的60日,为20元/日×60日=12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40元的标准,计算住院天数17天,为40元/日×17日=680元,但原告主张56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6.交通费虽无票据,但系原告住院期间的合理支出,故酌情支持100元;7.鉴定费按票据核实的支持1500元。以上损失法院支持部分共计31111.38元。根据双方责任的大小,任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60%的责任,裴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即任某一次性赔偿裴某各项损失31111.38元的60%即18666.83元,扣除任某垫付的医疗费2909.41元后,实际再给付15757.42元。
【争议焦点】
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法院该如何认定事故双方责任大小?
【案例评析】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任某驾驶其所有的上海建设牌电动三轮车(机动车)与行人裴某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证明,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裴某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导致事故发生的,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可以适当减轻任某的赔偿责任。因此,根据双方责任的大小,任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60%的责任,裴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