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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客车当校车 严重超员获刑罚
作者:刑庭 韩瑞锋、李济洲  发布时间:2017-06-30 16:17: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幼儿园实际管理人及驾驶员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闫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闫某某系天水市秦州区幼儿园(未取得办学资格)实际管理人。2016年9月18日,闫某某雇佣被告汪某驾驶其实际管理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幼儿园放学时送学生回家。9月21日闫某某电话通知汪某到幼儿园送学生回家,并将44名学生组织到汪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上乘坐,将剩余7名学生组织到自己驾驶的另外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上乘坐。当两车行驶至秦州区泰山路时,被在此联合执法检查的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和秦州区安监局、教育局、运管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现场清查,汪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8人,实载46人,超员38人,超载率475%,闫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8人,超载1人。

秦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驶驾实际上已承担校车功能的车辆严重超员运送幼儿园学生,被告人闫某某身为幼儿园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将未办理校车管理登记的车辆安排为校车,并安排无校车驾驶资格的汪某驶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运送学生,对汪某危险驾驶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只是犯罪时分工不同,犯罪地位、作用相当,应按其各自的具体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汪某、闫某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无视幼儿交通安全,受经济利益驱动,安排或驾驶严重超员的车辆运送幼儿,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审理中虽表示自愿认罪,但认罪态度一般,故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近年来,校车、客车因为严重超员、超速而导致重大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而且校车超员、超速等安全隐患危害性大、涉及面广,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因此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正。新增的规定要求,驾驶校车或客车,如果严重超员或严重超速,不论是否发生事故,一旦被查获,即构成犯罪,且不只是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车辆负有直接责任的所有人、管理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汪某既无校车驾驶资格,搭载幼儿的车辆亦非校车,且超载率达475%,属于严重超载,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被告人闫某某作为幼儿园实际管理人,明知却依然指使被告人汪某实施上述行为,其二人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遂对其判刑处罚。最后,提醒各位校车司机、车主或管理人一定要为乘车人的安全着想,不要为了利益而不顾忌乘车人的安全,也不要心存侥幸,要时刻绷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这根弦。否则,你可能一不小心就成了危险驾驶罪犯。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