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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界定执行不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作者:执行局 徐强  发布时间:2017-06-30 14:51:0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严某乙甲、李某某系死者严某乙父母,申请人王某甲系严某乙妻子。2015年5月29日23时10分许,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陕DKP0**号小型轿车,沿藉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双桥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后座乘严某乙)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严某乙当场死亡。该车系胡某某当日在朋友王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王某乙的身份证及驾驶证从天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而来。2016年1月18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胡某某、强某某、天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严某乙甲、李某某、王某甲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73560元。

执行情况

    判决书生效后,胡某某、强某某、天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严某乙甲、李某某、王某甲秦州区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某某、强某某、天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询,胡某某、强某某、天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均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胡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服刑于甘肃省甘谷监狱;强某某现下落不明。无联系电话;其开办的天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亦已不存在,法院执行员多方查找、调查均未能寻找到该公司。法院已将胡某某、强某某、天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移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协助查找控制强某某。法院向申请人告知以上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申请人表示强某某确已逃跑,公司也不再经营了,其愿意等待公安机关查找控制结果,并表示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理解法院的工作。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强某某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已听取了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理解。综上,该案属执行不能,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我国正在大力破解“执行难”问题,但相当数量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涉民生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或经济条件差,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必需品之外没有其他财产,或畏惧于高额赔偿,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无法进一步执行。该案即是这种情况。这类执行难的情况是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无法执行到位,可称之为执行不能,对于这类执行难,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当事人面临的社会风险,要依靠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如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予以消化。人民法院也可以从中起到积极推动和沟通协调的作用,比如建立执行救助制度,增进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协作,加大救助保障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