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法院不惜司法成本,成功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天水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依据天水市秦州区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拖欠申请人货款52861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23.89,执行费7737 .5元,共计541472.39元及利息。同年11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8日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2017年5月9日依申请人的申请,追加第三人内蒙古某公司某粉磨站(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为了保障当事人利益,区法院不惜司法成本派3名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执行该案。执行人员换乘3次火车,用时三天时间到达目的地,一到目的地立马投入工作,展开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并在工商局调取了被执行人的税款账户,均无可供执行财物,几经周折后终于找到被执行人内蒙古某公司住所地,但已歇业三年,只有场地及几台报废的设备,三名保安轮流看场地。执行法官立马转变思路,与追加的被执行人内蒙古某粉磨站的负责人高某联系,次日与其面谈,应其要求,执行法官通知申请人的代理人从天水赶赴鄂尔多斯协商处理该案,后在执行法官以法释理,耐心的给当事人做了大量的工作的前提下,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内蒙古某粉磨站给付申请执行人34万元现金,余款用其提供的奥迪牌轿车一辆抵顶,后在执行法官的督促下,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申请人的权利得到了实现,该案圆满的画上了句号。
执行权与审判权一样,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权力。公正的裁判,只有强有力的执行,法院终极裁判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