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人员承包,施工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要求雇主与发包赔偿遭拒。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2016年1月,张某与刘某商定筹备成立一宾馆。张某代表刘某与黄某签订装修合同,将宾馆的室内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黄某。2016年3月,黄某联系徐某到该宾馆内干活,并由其在工作过程中对徐某进行安排指导。一天,徐某到楼上找黄某询问工作事宜,经过施工工地时,适逢酒店内另一施工人员夏某正在用射钉枪往墙上钉钉子,钉子反弹后打到徐某眼部致其受伤。经鉴定,徐某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八级。
秦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四季宾馆成立之前,代表该宾馆其他股东与被告黄某签订装修合同,将该宾馆的室内装修工程承包给黄某,双方形成装修合同关系。黄某又联系原告徐某到其承包装修的宾馆内干活,并在工作过程中对徐某进行安排指导,故黄某与徐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虽然徐某在从事雇佣工作时被宾馆内另一施工人员夏某致伤,但其选择由其雇主黄某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徐某受伤事故发生在宾馆未注册成立前,被告张某、刘某作为公司发起人将工程承包给黄某时,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黄某无相应资质,故徐某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亦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张某、刘某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因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方、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刘某作为公司发起人将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黄某,故应对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