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礼县一男子伙同他人窜至天水市秦州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采用飞车抢夺的方式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男子被礼县法院判刑后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又被检察机关指控犯盗窃罪、抢夺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2016年4月6日,李某伙同他人(身份未查清)采取翻墙的方式三次入户进行盗窃,其中2起未盗得财物。当日,李某又与同伙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秦州区某镇卫生院门口,由另一同伙负责骑车接应,李某下车步行靠近行人锁某,乘锁某不备,抢得锁某手中的钱包1个,内装现金200余元、两部手机以及银行卡、钥匙等物,随后李某搭乘另一同伙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所抢赃款及销赃得款共同挥霍。约一小时后,李某与同伙预谋后,由另一同伙驾驶摩托车载李某窜至秦州区某镇街道上,见被害人李某推自行车独行,遂骑车靠近,乘李某不备,李某抢得李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1个,内装现金80余元、两部手机以及钥匙等物,得手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所抢赃款及销赃得款共同挥霍。李某盗窃、抢夺财物价值共计3985.7元。破案后,公安机关查获作案工具摩托车1辆。
秦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采用飞车抢夺的方式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李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且其本次犯罪系漏罪,应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查获的作案工具应依法没收,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