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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危患者签署的遗赠抚养协议引发房产纠纷
作者:民一庭 丑居平  发布时间:2017-06-29 16:36:54 打印 字号: | |

    病危患者郭某龙为感谢天水某健康服务中心对其照料,决定将位于秦州城区的一处房产遗赠给该中心并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后郭某龙去世,该中心在房产过户时和郭某龙的女儿郭某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处理。秦州区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调处。

郭某龙与妻子闫某兰1996年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其女郭某由闫某兰抚养。离婚后郭某龙再未成家,2015年感觉身体不适,经天水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郭某龙患有脑梗塞、艾滋病、原发性高血压、肺部感染、褥疮等多种疾病。经社区联系,郭某明确表示因自己是刚毕业的学生,没有能力照看父亲,并于2016年9月2日书写了声明,承诺放弃父亲遗产,希望社区征得其父同意后卖掉房产用于其父治病。2016年9月19日天水某健康服务中心制作了遗赠抚养协议,因病床上的郭某龙行动艰难,不能说话和写字,遂由该中心工作人员当面对该遗赠扶养协议进行了宣读和解释,郭某龙点头同意后,该中心主任胡某替郭某龙签字,郭某龙在其签名处按了指印,6天后郭某龙去世。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该中心表示遗赠扶养协议系郭某龙真实意思表示,且遗赠房产属于其个人所有,故该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而郭某认为该遗赠扶养协议是在郭某龙生命垂危,行动困难不能进行言语表达的情况下所签,协议上的签名也非其书写,故该协议并非郭某龙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签订6日后郭某龙即去世,郭某龙住院及护理费用属其个人支付,该中心作为被遗赠人未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且该遗赠扶养协议未经公正,故属于无效协议。

后经法官多次做工作,双方一致同意,作为原告的天水某健康服务中心一次性支付被告郭某6万元经济补偿,郭某龙城区的一套房屋归该中心所有,本案终以调解方式实现了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