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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触电受损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小天水法庭 高峰  发布时间:2017-06-29 16:24:1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告赵某2家院落位于秦州区华岐镇村,被告秦州区某供电公司管理的华岐镇某村高压线从被告房屋顶穿过。2016年3月,被告赵某2与原告赵某1口头达成协议,由原告在其房顶修建塑料瓦房。同年4月6日上午11时许,原告在焊接塑料雨棚钢结构的过程中触碰高压线,致其触电受伤。当日,原告被送至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由于系触电受伤,当晚即被转往天水祥麟烧伤专科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住院55天。诊断为:全身多处电流击伤深Ⅱ°Ⅲ°8%。共花费医疗费108351.34元。后其损伤经甘肃天弘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评定后续治疗费6000元-7000元,误工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30日,护理期限为30日。另查明,原告未取得电焊工操作证。

【争议焦点】

    雇员、雇主及其他侵权人的责任分担?

【案例评析】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天水市秦州区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线的产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的规定,原告的损伤并非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而天水市秦州区供电公司,对用电设施的安全负有维护、管理、监督、检查的责任,其未尽到法定职责,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赵某2明知高压线路保护区内建房有危险,在危险未排除的情况下,违规建设,最终导致原告触电受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被告提出已与原告口头达成安全责任协议,其不承担责任的辩称,与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赵某1明知高压线具有相当危险,仍在高压电线下作业,自己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导致自身受害,亦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责任。

法院裁判

原告赵某1因触电受伤的全部损失154240.6元,由被告天水市秦州区供电公司承担30%即46872.2元的赔偿责任,被告赵某2按其过错承担35%即53984.23元的赔偿责任,其余35%即53984.2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