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区检察院对区水务局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督查,督查发现辖区部分砂场采砂设备和运砂车随意停放、个别砂场洗砂台未拆除、废弃石料随意堆放,对采砂坑未回填形成多个积水砂坑,对河道生态资源和周围公众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影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问题,某区检察院即向水务局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关停所有非法采砂场、回填采砂的砂坑,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护河道行洪安全,某区水务局两次复函称一直履行着职责,但因辖区内河流多而长,全面监管人力、物力存在困难,将继续履行职责。区检察院即在现场查看,并聘请生态环境评估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河道现场勘查评估,评估意见认为:“评估现场河床存在大小不等、形状不规则的采砂遗留的砂坑,散乱无章,深坑、沙堆相间分布。河道内的砂、石、土料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河势稳定和水流动力平衡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无序采砂或采砂后未对河道采取必要的恢复措施,导致河流生态系统被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呈恶化态势。丢弃的废石废料和待运砂石堆放,阻碍水流运行,影响行洪速度和行洪能力;采砂无序过度开采破坏河流生态环境,开采的砂坑不回填、河床冲刷下切掏空切割堤脚,破坏河床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使堤防失稳会造成堤岸崩塌,危及防洪安全;未回填砂坑积水未设置禁止性标志牌,易发生人员跌水溺水事件,对周边群众和财产安全产生巨大的隐患;采砂河道的景观造受极大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河势的变化,造成支汊风流比变化,对两岸的岸线利用规划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公益诉讼人某区检察院认为被告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到位,请求秦州区法院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继续履行监管职责。被告某区水务局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辩解称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今后将继续履行职责,请求驳回公益诉讼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益诉讼人某区检察院对河道采砂无序行为监督行政执法、并发出检察建议后,被告某区水务局对建议的事项进行了办理并函复,但是,公益诉讼人回访发现在部分区域仍然存在检察建议发出之前的现状,被告监管不力、违背河道采砂随时性监管原则,亦不符合“依法行政、讲求效率、程序正当合理”的执法要求,即判决确认被告某区水务局不依法全面履行水务管理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全面履行水务管理河道采砂监管职责,依法继续规范整治辖区内河道采砂行为。
【案例评析】
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当事人要求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在当前的履行职责之诉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尤其是涉及到对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事件,出现行政执法不彻底, “懒政”不执法、“急功近利”不当执法等,不从法律规定上衡量履行职责行为是否规范、合法、得当,形成诉讼后被告败诉是必然的。
本案的焦点:被告对部分河道已经进行的整治行为,是否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搞清该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需要考虑:
第一,被告履行了监管职责的标准问题。
本案从查明的事实和执法依据看,采砂现状当事人均无异议,按照《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河道采砂应当随时转运或者清除砂石料、弃料堆体,随时复平采砂坑道,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河道采砂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河道”。该条文说明对河道采砂行为是随时监管,也是强制监管的基本要求。因此,河道采砂水务管理机关是否实际履行了监管职责,要以采砂现场和现状没有破坏河流生态环境、没有安全隐患,作为确认被告履行了监管职责的标准。被告没有全面进行整治,不能认定其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二,损害不要求实际发生、但是必须与履行职责行为有因果关系。
河道砂石是重要的建材资源,在河道内无序采挖砂石,必然会导致河势发生变化对河道防洪安全有影响。就本案而言,公益诉讼人对河道采砂行为发出监管的检察建议之后,被告对河道采砂现场状况进行了巡查和整改,但是,公益诉讼人回访和聘请的河道生态环境专家现场勘查评估意见又证实在部分河段,仍然存在采砂设备和运砂车随意停放、个别砂场洗砂台未拆除、废弃石料随意堆放,废弃砂坑、水坑未平整回填、未设置警示牌等问题,证实了河道生态环境遭受侵害的状态仍然存在,河道采砂现状仍然存在安全隐患,该隐患与被告不全面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有因果关系,其行为持续存在亦违法,应继续履责。
综上,法院完全支持了公益诉讼人的请求正确也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