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法院处理了一起普通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杨某勇提出诉讼请求称,因其长期在国外生活,与被告分居两地,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离婚。
在审理中,被告王某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杨某勇归还借款10万元。为此双方争执不下,最后秦州区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某借款10万元。判决后杨某勇不理解找法院理论,认为法院应该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限审理案件,不应该审理被告要求归还借款的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它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所有诉讼参与人,法院的判决也受上述法律规定的约束,但是对于离婚案件,处理的是与人身关系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如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并不是单一的仅仅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限,所以法院的审理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