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高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名下小型轿车转让给被告高某;该车自交车之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被告高某负责,与原告无关;过户费由被告高某承担,原告积极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被告高某支付了价款,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履行了车辆交付义务,但经多次催促,被告高某一直拒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高某履行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判令自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与原告无关。被告高某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但车辆已于交付次日就转让给了案外人雒某,现在车辆又转让给了第三人仇某。且从车辆转让到2017年年初,原告从未催促其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第三人仇某陈述,涉案车辆确实是被告高某转让过来后,通过案外人雒某转让给他的,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原告也从未联系过他。经调查,涉案车辆存在违法未处理情形,且自2013年至今未进行审验,已达报废标准。
【争议焦点】
1.涉案车辆是否能够办理过户手续?
2.自交车之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是否与原告无关?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本案中,涉案车辆转让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今已存在违法记录未处理,且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该车已达报废标准,已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情形属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故原告要求办理涉案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车辆系动产范畴,而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签订协议之日原告就已将涉案车辆交付给被告高某,已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且原告与被告高某就涉案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的责任承担也有明确的约定,现该车又已转让他人,故对原告的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与其无关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