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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行不义必自毙 男子贩毒领刑又被没收人民币
作者:刑庭 魏素梅  发布时间:2017-06-29 11:15: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对多次给多人贩卖大量毒品海洛因的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赃款3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7年2月26日至3月3日,李某某一周内先后在秦州区罗玉小区、滨河东路、天水市工会门口等处给吸毒人员穆某某、尹某某、杨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6克,获赃款4500余元。

2017年3月3日,秦州公安分局民警在秦州区滨河东路邮电局家属楼将李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4小包计3.3483克和赃款3200元。随后又从其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大包、19小包共计66.974克。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给多人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仅就李某某贩卖的次数和人数来看,李某某属于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处罚。但同时公安民警从李某某处查获的4小包海洛因和从其家中查获的1大包、19小包海洛因共计70.3223克,虽然李某某没有贩卖,但根据我国关于贩卖毒品案件的立法要义,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在抓获时查获的毒品以贩卖认定,彰显了我国对毒品案件的打击力度。基于此,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76.3223克,遂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赃款3200元予以没收的判决。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