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审判实务
行政机关按行政规章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延长办案期限
作者:行政庭 陈建生  发布时间:2017-06-29 10:47:02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中可以根据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延长办案期限。但是,延长的办案期限不能超过原规定的办案期限。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甲,男,甘谷县某镇农民。

被告:甘谷县镇人民政府。

原告张某甲与张某乙系邻居,长期以来相邻宅基地的地界不清,多次发生纠纷。被告2016629日受理了原告要求对其宅基地确权的申请书,次日向原告发出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1222日,被告经会议研究决定对某甲申请的土地确权案件延长办理期限至2017622日,并于当日将《关于对<某甲宅基地纠纷确权申请>延期确权的通知书》送达了原告。原告收到该通知后认为被告行政不作为,于20174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限期履行宅基地确权法定职责

[法院裁判]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具有参照该办法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张某甲与张某乙之间宅基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依照该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的规定,被告受理原告的申请后,开展了一系列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情况,召开会议决定讨论决定延长调查处理期限6个月,符合该条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同时被告将延长办理期限决定已经书面通知了原告,因此,被告的案件办理期限尚未届满,原告于201745日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

[案例评析]

一、案件焦点问题

在审理中,当事人之间对被告能否延长办案期限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这也是处理本案的焦点问题之所在。甘谷县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该案时间跨度长、案情复杂、双方矛盾大、尚需调查有关的人员,属于情况复杂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无法在6个月的期限内处理结束,召开会议,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并同意延长了6个月的处理期限。此处延长的处理期限6个月”系被告在职权范围内,由被告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延长,即法律赋予由被告在其行政处理程序中可以自由裁量,但是,一般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规定的期限”,而“规定的期限”为6个月,而被告延长的期限未超过6个月,故被告延长的办案期限符合规定。

二、原告认为被告行政不作为不能成立

原告起诉认为被告必须在6个月的规定期限内处理结束,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经法院审理认为,即使被告作出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也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等方面的合法依据,法无明文不可为,因此,被告甘谷县镇人民政府作出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必须具有法律依据,而本案中的法律依据就是《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作出该决定恰恰是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表现,是积极的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不作为,所以,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不成立。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