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到法院工作以来,见了许多形形色色的人和案例,但离婚纠纷是最多的,而且许多都是女方作为原告起诉男方,原因是因为男方有外遇,女方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一直默默忍受,但女方的宽容和苦心并没有换来男方的悔改,反而遭到对方的嫌弃,还经常没事找事,导致双方再无法继续生活。
出轨是大众道德不能容忍的行为,法律也禁止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出现配偶出轨问题时,不少人认为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从法院领回一纸离婚判决。从情感角度看,完全可以理解,但离婚并非总是最佳解决方案。因为在不少离婚案件中,很多夫妻的子女都很年幼,说离就离,会瞬间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给孩子的心灵造成深远影响,甚至改变其人生轨迹。
对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婚生子女年纪尚小的情况,法院可以从保护家庭和睦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在对出轨方进行训诫且其已知悔改的前提下,为当事人调解和好。有一些家庭虽然曾经发生过婚外情问题,但后来对方谅解了,有过错的一方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调整了自己的行为,这一类家庭经过冷静的思考和双方共同的努力,使家庭又回归于平静。而另一类家庭可能由于一方的婚外情过错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恶化,在这种情形下,在法院第一次不准判决离婚时,法律赋予了夫妻双方一个六个月的冷静期,在这六个月之内没有特殊情形的,一方都不得起诉要求离婚。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并且手中还握有相关证据,就想当然的认为这种情况法院当然会判决双方离婚,并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婚外情,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对于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夜情”、“婚外性行为”等,都不是当然的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一方举证证明对方存在着婚外情,在法官的视角里是看到了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的原因,那这种原因是不是必然就导致夫妻的感情彻底破裂呢?也未必。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一是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特别是彼此的性格、兴趣一时缺乏深入了解,加之恋爱时间不长,相互的缺点不一定掌握得那么透彻,终于导致为今后的夫妻感情埋下了隐患。二是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在生活上、在感情上、在对人处事上他们缺少沟通、交流,遇到重大事项不告知,反映出对双方的不尊重。
自古以来,人们就爱用“夫妻本是同命鸟,病苦来时相扶持”来形容“家”的重要。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细胞”就是家庭。一个家庭的不幸福,也危及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我们要做好调解工作,搞好双方当事人家庭的幸福美满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