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法院天水郡人民法庭先予执行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确保原告顺利取回被被告控制的营运货车,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2017年3月,第三人田某驾驶货车到被告处卸料时,不慎将被告公司的石料传送带的悬梯碰撞,导致悬梯变形,事故发生后,因第三人驾驶的车辆未办理保险,田某遂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原告所有的一辆自卸货车停放在被告处,申请保险理赔。原告知道情况后,为取回自己的车辆,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后方才放车,经多次协商,双方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向秦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扣押的车辆,并申请对扣押的车辆先予执行。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要求先返还扣押车辆,至于对其造成的损失,被告可另行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但被告拒不返还扣押车辆,为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扩大,承办法官裁定对本案先予执行,由被告立即返还扣押车辆。
在各方工作准备充分后,执行局干警依法对本案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排除执行工作妨碍,顺利将被扣自卸货车返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