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便民举措
为筹毒资 瘾君子盗窃17起被判刑
作者:民三庭 陈明霞  发布时间:2017-06-23 19:20:40 打印 字号: | |

    天水市秦州区两吸毒男子为了筹集赌资,一月内连续入户盗窃17起,盗得手机12部、现金14600元。日前,秦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是天水市秦州区两居民,染上了毒品,走上了一条不归路。张某某1996年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4月17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高某某1986年、1992年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年。二人刑满释放后,为了再次筹集毒资,2016年7至8月,二人窜至天水市秦州区解放路、自治巷、务农巷等地的出租屋内,由被告人高某某在外望风、张某某入户作案17起。被告人张某某全部参与盗窃17起,盗得现金、手机等价值26738.76元;被告人高某某参与盗窃4起,盗得财物价值13500元。

秦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鉴于张某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审查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17起盗窃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