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31日,原告牛某在天水市秦州区乘坐被告某出租车公司所有出租车前往天水市麦积区途中,行驶至310国道处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经送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乘员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该事故因王某醉酒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人员无责任。随后原告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该事故造成原告创伤性脑外伤、鼻骨骨折等伤情,原告共计住院治疗14天。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612.84元。被告某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12月22日零时起至2017年12月21日二十四时止,每座保险额为6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中,原告以何种法律关系主张其权利?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应向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出租车公司及出租车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共同主张权利,现有王某车辆的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出租车公司及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赔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运输合同纠纷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只能选择一个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案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受害方有选择的权利,其可以选择违约责任向出租车公司主张权利,亦可以选择侵权责任向王某主张权利。如将两个法律关系混在一起处理,不宜人民法院确定涉案案由及法律关系,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案由,亦能使人民法院准确的把握案件的定性更好的处理涉案法律关系。在这种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