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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漏水致损,谁担责?
作者:七里墩法庭 何月娟  发布时间:2017-06-23 18:44:17 打印 字号: | |

楼上住户夏某家的房屋长期漏水,致使楼下王某家的房屋大面积受损、电器被烧坏,王某遂将夏某告上法庭。

夏某与王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自2013年起至今某将其房屋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夏某楼下房屋所有权人,其叔为实际居住人。夏某房屋卫生间、厨房自2005年以来有渗水现象。2016年9月中旬,夏某房屋因承租人李外出未关闭水龙头造成漏水,致使王某房屋多处墙面发霉变质、线路烧损、电磁炉损坏。事后,王某多次找寻夏某及李协商维修、赔偿事宜,夏某以承租人李某于2016年10月初搬离房屋无法联系房屋漏水是承租人造成为由进行推脱。2017年2月7日,夏某房屋卫生间因上水管爆裂再次发生漏水,造成王某卧室、卫生间房顶、墙面再次浸泡损坏。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便将夏某起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人民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2016年9月房屋漏水承租人过错导致,但事发后,夏某未积极进行协调处理,致使承租人在事发后不久便搬离房屋,怠于行使房屋管理职责的行为,对王某损失的造成存在过错,因此,夏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后可向承租人进行追偿。夏某房屋水管道自然爆裂,说明夏某没有尽到检修义务,致使老化的管道仍在使用,最终导致爆裂漏水,由此造成的损失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夏某王某房屋卫生间地面防水进行维修处理,消除渗水隐患,并向王赔偿房屋墙面粉刷费、线路维修费及电器维修费3000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和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夏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出租人,负有对房屋设施进行管理、检查、维修的责任和义务,因其疏于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