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住户夏某家的房屋长期漏水,致使楼下王某家的房屋大面积受损、电器被烧坏,王某遂将夏某告上法庭。
夏某与王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自2013年起至今,夏某将其房屋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王某为夏某楼下房屋所有权人,其叔父刘某为实际居住人。夏某房屋的卫生间、厨房自2005年以来有渗水现象。2016年9月中旬,夏某房屋因承租人李某外出未关闭水龙头造成漏水,致使王某房屋多处墙面发霉变质、线路烧损、电磁炉损坏。事后,王某多次找寻夏某及李某协商维修、赔偿事宜,夏某以承租人李某于2016年10月初搬离房屋无法联系及房屋漏水是承租人造成为由进行推脱。2017年2月7日,夏某房屋卫生间因上水管爆裂再次发生漏水,造成王某卧室、卫生间房顶、墙面再次浸泡损坏。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便将夏某起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人民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2016年9月房屋漏水系承租人过错导致,但事发后,夏某未积极进行协调处理,致使承租人在事发后不久便搬离房屋,其怠于行使房屋管理职责的行为,对王某损失的造成存在过错,因此,夏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后可向承租人进行追偿。夏某房屋水管道自然爆裂,说明夏某没有尽到检修义务,致使老化的管道仍在使用,最终导致爆裂漏水,由此造成的损失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夏某将王某房屋卫生间地面防水进行维修处理,消除渗水隐患,并向王某赔偿房屋墙面粉刷费、线路维修费及电器维修费3000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和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夏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出租人,负有对房屋设施进行管理、检查、维修的责任和义务,因其疏于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