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6月,白某与李某口头约定将名下的大药房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于某。随后,于某分两次支付白某7万元,3万元余款向白某出具欠条1张。后于某支付2万元,剩余1万元至今未付。白某遂将于某诉至秦州区法院,请求于某清偿剩下的余款。于某辩称:欠条是自己写的,但后来白某说1万元不用给了,所以他才支付了2万元,不然也不会拖欠至今,而当时白某的妻子说欠条丢了,也是出于熟人他才没有收回欠条,如今白某拿着欠条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再支付1万元,他也觉得冤枉,希望法庭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对于某的辩称白某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白某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1张欠条作为证据,被告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且此份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具有密切关联,法庭予以采信。但是,被告针对自己的答辩意见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对报告的辩称不予认可,故被告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庭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于某同意再支付白某大药房转让费7200元,该纠纷也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