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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无奈起诉离婚 法院主动取证审判
作者:小天水法庭 刘明星  发布时间:2017-06-19 11:35: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刘某因被告李某失踪,经其多方打探,没有任何音讯,无奈诉诸法院,请求法院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于2008年同居生活,2009年4月5日生一子取名李某甲,2010年11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8月25日生一女取名李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好,2012年李某因抢夺罪被判刑入狱,2014年出狱后,至今亦无任何音讯。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双方身份且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本院尤为谨慎小心,依职权对该案进行了调查1、对被告李某的叔父李某丙的询问笔录1份2、对天水市秦州区天水镇咀头村村民委员会文书刘某甲的询问笔录1份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2)天秦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1份。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上述证据所证实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可证实李某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回家后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

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如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送达确无下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但被告作为丈夫和父亲,离家出走达三年之久,杳无音讯,未尽到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原告多方寻找均未果,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综上,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虽刘某与李某均有抚养和教育李某甲、李某乙的权利和义务,但李某现下落不明,两个孩子一直随刘某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刘某要求抚养子女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的诉请应予支持。区法院判决准予刘某与李某离婚;刘某与李某的未成年儿子李某甲、未成年女儿李某乙由刘某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

    家庭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结构单位,家庭的健全、和睦关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如今的婚姻家事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谨慎小心,应当调查取证的案件一定要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做到正确解决婚姻家事纠纷。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