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案件而索要后期护理费用的案件。该案原告李某在去年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经区法院判决,被告单某所开甲公司的车在其投保的乙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李某进行了赔偿。然而在该判决中,由于原告年龄较大的特殊情况,对其后期护理费仅支持了一年,认为其可在日后需要时在起诉。至今其护理费已到期且用完,原告李某又得完全依赖护理,故再次起诉被告索要后期护理费。
2015年11月2日,被告单某驾车在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北路羲圣园门前由北向东左转弯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原告李某撞倒致伤,形成交通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秦州城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单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该车系被告甲公司所有的机动车,该车在被告乙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50万元)。2016年7月4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219821.3元,但该判决对李某的后期治疗费暂支持了1年(42725元),截止日期到2017年4月6日,现该判决书判决的1年后期护理费已经全部用完,而李某仍需护理,故李某再次向法院主张以42725元/年的标准支付5年后期护理费213625元。
在审理中,被告乙公司承认李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2016年7月4日区法院判决书认为对李某要求赔偿的后期护理费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应暂支持1年(42725元/年),其余后期护理费可在今后需要时另行主张。现该判决书判决的一年后期护理费已经到期,而李某的伤情为完全护理依赖仍需继续护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支付5年后期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应根据李某的需要逐年支付。后法院判决乙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李某2017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的后期护理费213625元(每年6月30日前按照42725元/年的标准支付当年的护理费,至李某不需要时止);单某、甲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现代社会的交通工具迅速发展,私家车数量急剧增加,交通事故日益频发,为此,法院提醒各位车主,开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行车让人,避免自己受伤害,也避免伤害到别人。否则,小则损失财务,大则会有生命危险。当然违反交通规则的人理赔自然不在话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