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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足民事调解手段 避免案虽结事未了
作者:民二庭 张涛  发布时间:2017-06-14 19:09: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三起房屋腾退案件,三被告在法庭主持下,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主动腾退了逾期占有半年的铺面。

三被告在2012年、2014年分别从其他人处转租了原告某机关的铺面,并向转租方支付了4万至8万不等的转让费。在转租后,三被告告知了原告转租房屋的事实,并和原告重新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2014年,市委、市政府通知要求各机关单位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到期应予以收回,不得续租。根据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已全部到期,三被告应按约返还租赁铺面。但经原告书面通知,三被告拒不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腾房并承当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该案在审理阶段,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情绪对抗激烈。三被告认为,自己交了数万的转让费,仅仅经营了几年,损失较大,原告应该给予适当补偿。而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转让费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据此不腾房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的法律关系清楚,被告在租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逾期占有原告铺面,应当承担房屋占有使用费。但考虑到被告客观上损失较大,近半年来也因停水停电未经营,法庭在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好合好散”,原告放弃赔偿要求,被告也表示立即腾房。

    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大多权利义务明确,但因双方当事人矛盾激烈,判决结案有时候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尤其在给付之诉中,判决要求当事人执行某项行为时,个别当事人心怀情绪,抗拒执行。对这类情况,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在司法资源有限和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耗时耗力,对胜诉方利益的最终实现也打了折扣。故法官应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灵活掌握各种调解手段和方法,处理好当事人权益保障和调解尺度的关系,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统一。但也要避免久调不决,对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尽快作出判决,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当事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充分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树立法律的权威。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