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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遭盗刷,持卡人有权提请确认不承担还款责任之诉
作者:民二庭 张涛  发布时间:2017-06-14 19:07:47 打印 字号: | |

在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下,银行不起诉持卡人履行还款义务,持卡人是否能够作为原告诉请法院确认不承担盗刷金额,并让银行消除其所带来的征信负面影响?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日,原告在被告某银行处申办信用卡,附属卡申请人为原告丈夫。同月10日,被告为原告发放了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万元。为办卡需要,原告在被告处预留了其及其丈夫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设置了交易密码。自此,原告及其丈夫便通过输入密码使用信用卡。2017年1月6日23点47分,原告手机短信提示该卡于2017年1月5日23点45分、47分在境外ATM分两次取现505美元、205美元,折合人民币4938.9元,两次产生手续费73.39元,共计5012.29元。次日,原告即将信用卡申报挂失,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以信用卡内现金被盗受理,但未破案。被告通过其总行核查,涉案款项在柬埔寨被盗刷。原告与被告就盗刷金额还款责任协商未达成合意,故状诉到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其持有的信用卡2017年1月5日发生于境外的505美元、205美元两笔交易(约合人民币5000元)以及该款产生的利息、滞纳金不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原告是否享有该项诉权,合议庭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原告不享有诉权,理由是持卡人作为信用卡还款义务人,其在权利人的银行未主张还款的情形下,不能主张提起确认之诉。

第二种意见是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消极确认之诉,对此应当认定享有诉权。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该案的处理上,争议焦点主要是在信用卡被盗刷时,在权利人银行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作为信用卡持有人是否享有不承担还款义务的诉权。对于持卡人是否享有诉权,笔者认为,应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来认定,二者也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事人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实体权利也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使的必要。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首先,从程序上来讲,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从起诉条件来看,确定原告是否与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原告适格问题,直接决定原告是否享有起诉权,从而确定该诉是否成立。从本案来讲,信用卡持卡人相对于银行,一般是以义务人的身份出现,在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形下,银行一般都会要求持卡人履行还款义务,在持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银行才会诉诸于法律,而此时持卡人作为被告身份出现于诉讼中,其对银行提出的还款义务据此盗刷事实予以抗辩。但在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近年来愈演愈烈,银行如不提起诉讼,作为持卡人,其在征信、贷款、就业等方面临着一系列负面影响,故在权利人银行未提起诉讼的前提下,作为义务人持卡人为消除不利于自己的影响,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应属于“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了确认利益的义务人是适格原告。

其次,从实体上来讲,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的种类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而确认之诉根据诉讼请求确认是否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又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该案中原告提请的诉讼请求为对该笔盗刷本金和利息不承担还款责任,其实质上是消极的确认之诉,也是要求“金钱给付之诉”的相反形态。信用卡作为一种贷记卡,具有信用消费、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其在具有储蓄功能外,就是简单的信贷服务。同时,信用卡也于个人征信挂钩,在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要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对此,作为持卡人,有按约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对信用卡遭盗刷的事实,真实持卡人也有相应的权利保障排除因盗刷而造成的负面影响,这种权利中就应包含诉请法院确认否认该笔盗刷行为而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

第三,从案件的审理来讲,该案系因原告主张信用卡被盗刷引起的信用卡纠纷。原告作为持卡人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和使用密码的义务,被告作为发卡行应具有保障信用卡资金安全、为客户提供安全交易场所的义务,应具备鉴别信用卡真伪的技术能力,同时还应及时更新技术和设备以有效应对损害信用卡持卡人资金安全的犯罪手段。本案中,原告信用卡内资金在境外通过附属卡在ATM分两次取现,庭审中也核实原告夫妇作为信用卡使用人在取现时间段并未出境,并于被刷信息提示次日即对信用卡进行了挂失并向公安部门进行了报案。被告辩称,涉案信用卡境外被盗刷,原告有泄漏信息和密码的可能,所以该款项应该由原告偿还,但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有不当使用信用卡致个人信息及密码泄露的行为,对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该损失应由银行承担,原告不承担还款责任。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