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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因通行生纠纷 法院以调解化矛盾
作者:平南法庭 汪元玉  发布时间:2017-06-14 18:56:09 打印 字号: | |

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对于及时化解当事人的矛盾,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促进经济的发展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民事审判中,调解方式都是办案法官优先考虑的结案方式,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必须调解。通过调解方式,及时平息了当事人的矛盾,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

近日,秦州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件。本案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是邻居,两家人出行需经过共同的村间水泥硬化路。2015年11月,赵某一家准备盖新房,购置了建筑材料堆放在房外的大路上,因赵某家拉运建筑材料影响了李某的通行,李某遂将一车砖石堆放在赵某进出的路上,阻挡了赵某家建筑材料的进出,严重影响了赵某家正常的修建房屋。赵某无奈,请人至李某家劝解,无果。赵某只能通过邻居家的墙角,搭上木梯,转运建筑材料。2016年4月,赵某家的新房建造完成,因为内心气愤,赵某将李某通行的道路堆砌,完全阻碍了李某一家的正常出行,李某只能从赵某房某一条狭窄的小路通行。经过多次请人说和,依旧没有解决问题。2016年6月,李某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排除妨害,拆除建筑在李某家门口影响李某通行的障碍物。

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真分析了案情。本案案件简单,并没有难度,但涉及到老百姓的邻里和睦。在开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均不同意调解。本案中,赵某砌墙阻碍了李某的出行,李某请求排除妨害,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做出判决,必然涉及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难免发生意外事件。赵某一家情绪激动,之前盖房时,李某将砖石堆放在路口,影响了房屋建设,认为砌墙阻路是合理的,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一时冲动引发的案件,不急于结案,而是先钝化矛盾冷处理,让双方有时间冷静考虑。待双方的情绪有所缓和,办案法官分开给双方做工作,经过反复调解,法官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整个利害关系予以说明,功夫不负有心人,他们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调解结案。

    作为人民法官,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才是真正的司法为民。在审判中,要耐心细致,加大调解力度,穷尽调解手段,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