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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手不干无视合约 预付劳务费被判全数返还
作者:藉口法庭 骆鹏霞  发布时间:2017-06-14 18:41: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刘某邀请柴某到其承包的工地干活,不料,刚到工地的第三天,柴某就因和工地质量员吵架而甩手不干,并带着刘某预付的劳务费擅自离去。刘某讨要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2015年2月,刘某和柴某口头约定,由柴某叫两人跟随刘某到其承包的青海省海东市某区政府安置房工程的建筑工地打工,主要从事墙面粉刷工作,劳动报酬按实际工作量7.5元/平方米计算。2015年2月24日,刘某给柴某预付劳务费3万元,柴某并给刘某写下收条一份。同年3月24日,柴某带领两人跟随刘某到其承包的青海省海东市某区政府安置房工程的建筑工地开始从事墙面粉刷工作,柴某并从收到的3万元预付劳务费中分给跟随的两人15000元,作为二人预付的劳务费,其余15000元留作自用。同年3月26日,柴某因与工地质量员发生冲突打架后便擅自离开工地,再未干活,亦未与刘某结算工资。

诉讼中,柴某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在法庭询问笔录中辩称,被告收到刘某3万元预付劳务费并写下收条是事实,但被告在建筑工地干了33天,按照自己结算的结果已不欠刘某任何钱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柴某口头协商达成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柴某在收到刘某预付的劳务费后,应按照约定履行在指定建筑工地工作的义务。但其在仅仅工作3天后,便擅自离开工地,再未工作,已构成违约,故对刘某要求柴某返还预付的劳务费1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柴某的辩称因无证据佐证其主张,亦未到庭进一步陈述答辩,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由此,法院判决被告柴某返还原告刘某预付的劳务费15000元。

    法官提醒,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合约是合法有效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约确定的义务,切不可因一时之气而擅自终止履行,造成不仅自己违约,同时也给对方带来损失的不良后果。而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单独个体,诚信社会更需要我们共同构建和维护。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