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法院七里墩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说它特殊,是因为当事人是在事故发生三天后入院治疗,术后做完司法鉴定才起诉至法院,要求理赔。
2017年2月19日晚,董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被尹某某所开的出租车刮碰发生交通事故,由于董某某当时受到惊吓,觉得伤势不严重就未报警处理,私下与尹某某协商后赔偿了400元。三天后,董某某感觉身体不适随即到医院检查,经检查确认为脾破裂并做了脾摘除手术。康复后,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手术治疗花费了近18万元,让原本不太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董某某查询相关法律法规之后,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尹某某及其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对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进行理赔。
经核实,尹某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其中交强险12万,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每座责任限额为2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董某某的各项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2万元内赔付,剩余部分应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根据责任划分进行赔付,但因当事人董某某未在事故发生当天及时就诊,也未向交警部门报案划分事故责任,又结合本案对董某某造成的实际伤害,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与保险公司进行了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董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董某某放弃对尹某某及出租车公司的诉求。
目前,保险公司也已按调解协议履行了理赔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也向广大市民提醒告知:一旦自己的权益受到威胁,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和法律程序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