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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受侵害 调解化纠纷
作者:皂郊法庭 麻香苗  发布时间:2017-06-01 18:09:56 打印 字号: | |

“陈法官,不好意思呀!我对我那天的鲁莽行为向你道个歉,谢谢你们帮我解决了困难。”王某甲对着秦州区法院皂郊陈志飞法官真诚地说道。

2016年2月份,王某甲在村主任王某乙做担保人的情况下,将5万元借给同村的赵某,双方当场书写借条一张,承诺于2017年1月份归还本金及利息。赵某却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只归还了1.5万元,剩余的借款经王某甲多次催要时,赵某多次以其他借口推诿并外出失去联系,王某甲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赵某、王某乙诉至秦州区法院。

秦州区法院皂郊法庭在受理此案后,通过电话告知被告到法庭领取法律文书,被告赵某因身在异地拒不到庭应诉,被告王某乙认为自己与此事无关拒绝到庭应诉。王某甲询问案情进展情况时,对被告还未到庭应诉表示不理解,故在法庭拍桌子、进而大吵大闹,干扰法庭正常工作,后来在庭长的劝说下,王某才明白了事情的原委、送达法律文书的不易。在审判人员耐心细致地解释,被告赵某同意到庭参加庭审。后王某甲和赵某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了庭前调解,被告赵某承认借款的事实,因现在经济确实拮据,王某甲对其也表示理解,故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两人也尽释前嫌。

权利义务主体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自力救济、社会救济或公力救济维护自身的权益,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其具有终局性且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矛盾,是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但同时当事人还应考虑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清楚司法工作的特点,理解审判人员难处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