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是同事拉不下面子,杨某在同事借条上担保人处签了字,没想到却摊上了大事。
2015年3月17日,袁某向刘某借款18万元,为了让刘某放心,袁某便找来自己多年的同事杨某为自己做担保,并信誓旦旦的说自己绝对会按时还款,不会让担保人承担任何风险。碍于情面,也因为相信袁某有还款能力,便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了。谁知道,约定的五个月还款期限到了,作为借款人的袁某也没有主动向刘某还款。经多次催要,袁某于2015年12月只还了6万元,同时三人又重新签订了欠条,约定了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杨某仍是袁某的担保人。待第二次还款期限到后,刘某找袁某要钱时才发现已找不到袁某,于是刘某便找到担保人杨某并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杨某称其无偿还能力,拒绝还款。刘某无奈便一纸诉状将担保人杨某诉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秦州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此案中,债务人袁某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债权人刘某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故作为担保人的杨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综上,法院判决担保人杨某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偿还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杨某有权向刘某追偿。杨某作为朋友的担保人,因为哥们意气,却白白摊上了一场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