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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前催要欠款致丈夫病重为由拒还款 法院判决余款还需依约要履行
作者:藉口法庭 骆鹏霞  发布时间:2017-06-01 17:27: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因给被告陈某义务帮工时不慎受伤,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但陈某确因王某催要借款致其丈夫病重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2015年3月,王义务帮忙驾驶陈家农用三轮车给王某家里拉石头时,由于车辆没有刹车导致车辆翻倒,造成王某左边锁骨骨折,后在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4月,王某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陈某共赔偿王某各项损失56000元,并于当场给付了3万元,余款26000元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并写下欠条一份。后经王某多次催要,陈某始终未在约定期限内给付剩余赔偿款。

诉讼中陈某辨称:不同意给付剩余赔偿款是因为协议约定余款26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但在期限未到时,王某家人就多次来陈某家威胁要钱,导致原先就患病的陈某丈夫病情加重,给陈某家造成了严重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陈某邀请王某帮忙驾车,致王某在帮工活动中受伤,陈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在陈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支付剩余赔偿款26000元的情况下,王某要求陈某依约支付余款26000元于法有据,对其请求应予支持。至于陈某的辩称,因其辩称理由无证据佐证,王某亦不认可,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秦州区法院判决被告陈某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赔偿款26000元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