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进入店铺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7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包某某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天水市秦州区某镇宋某某经营的“东方红家私家具店”、李某某经营的包子铺、甄某家中,盗得宋某某“VIVO”牌 X6D手机一部,价值1998.40元,盗得甄某现金600元,后在包子铺中未盗得财物。另查明,宋某某经营的“东方红家私家具店”和李某某经营的包子铺均系白天用于经营,晚上用于店主家庭生活。
秦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包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包某某伙同他人盗窃李某某的包子铺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包某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综合以上情节遂对被告人包某某作出了以上判决。
法官释明:户,一般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原路、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本案中,被告人所进入的家具店和包子铺均是集生活、经营与一体的处所,但是作案时间实在凌晨,并不是经营时间,故在本案中认定该两处处所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