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房屋征收补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并补偿,一般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先进行司法审查,继而根据审查结果裁定是否准予执行、由谁执行,这是两个不同的执法程序,审查如何处理、执行如何进行司法执行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审结了对秦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并裁定准予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15年8月秦州区人民政府在做出了《向阳小区灾害治理避险搬迁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在该征收范围内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确定了征收部门、住户选定评估机构、确定了签约期限和责任等,被执行人冯XX在该征收区域有住房一套,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经征收部门上报区政府裁决,区政府做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由被征收人选择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安置,明确列举了两种补偿安置方案的计算结果,供被执行人在15日内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签订协议办理搬迁手续。决定书送达被征收人未按期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办理征收补偿相关手续移交被征收的房屋,移居另住;区人民政府即在当地报刊公告催告冯XX按期履行无果后,向秦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地质灾害治理避险项目有选址、用地、规划等批准手续,涉及的搬迁房屋等相关事项,政府已对该区域房屋决定征收公告后无人诉讼,征收决定生效;被执行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其与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协商未达成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相关证据,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有据。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书生效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催告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仍不按期搬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到被执行人申辩提出的拟安置房吵闹、面积小、孩子长大家庭人多也住不下等各种主观意愿,不是司法审查需要考虑和确认法定因素,秦州区人民法院即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裁定由被执行人冯XX移交被征收的房屋完成搬迁。该裁定已送达并生效。目前正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本案是一起因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为而引起的非诉执行案件,代表了当前房屋征收补偿中普遍现象,房屋征收补偿中,利益因素造成一部分人的意识还停留在条例实施之前由开发商负责拆迁安置工作时的状况,提出存在的客观困难再加上充足的个人主观认识,房屋征收补偿中官民矛盾仍未杜绝。按照《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确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也就是说,只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不能准予执行。所以,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辩理由,均属于主观认识,不是法定和酌定应当考虑的因素,人民法院支持决定正确。
法官提示:“先补偿、后搬迁”,使得房屋征收补偿与搬迁不得随意,也是政府维护行政管理秩序正常运转、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规则,说明人民政府只要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经生效必须要强制遵守,也意味着决定了补偿的内容就具有了强制搬迁的基础,无论搬迁人是否领取了补偿,均不得以没有补偿而对抗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