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被不法份子在境外ATM机上取现的案件,最终该案以被告某银行免除对原告张某的还款义务,原告张某主动撤诉结案。通过该案的审理我们可以看出,被告某银行之所以免除张某的还款义务,主要是因为张某自己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没有在境外的ATM 机上取现,也没有授权他人在境外的ATM机上取现,故可以认定该境外ATM 机上的取现行为系不法份子的违法行为造成,与张某无关,所以某银行才免去了张某的还款义务。
原告张某认为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有自己在公安部门的报案记录,该记录中明确说明张某在报案时是持有被盗刷的信用卡,且张某及其配偶的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张某及其配偶在信用卡被盗刷期间并未出境。结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持有的被告银行处的信用卡在境外ATM机上的取现行为,并不是张某及其配偶自己在境外ATM机上的取现,也不是张某及其配偶将信用卡交于他人,授权他人在境外的ATM机上取现。首先,张某在报案时是持有该信用卡的,报案与信用卡被盗刷之间间隔不到12小时,可以合理的排除原告将信用卡给予他人在境外ATM机上取现的可能,其次,张某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证明可以排除张某及其配偶在信用卡被取现期间在境外的可能,综上可以认定张某的信用卡是被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在境外ATM机上的盗刷取现的。也正是因为张某提供了这两项主要的证据,证明了自己在该盗刷行为中无过错,所以被告某银行才会免除其还款义务,原告张某能主动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