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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 有明确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作者:民二庭 张涛  发布时间:2017-05-27 18:45: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了一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案件,二保证人在承担债务人所欠银行本金和逾期利息保证责任之外,还承担违约金和银行为此支出的律师费。

2015年9月10日,原告天水某合作银行与谢某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谢某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期内年利率9.7%,逾期年利率14.55%,由唐某、宋某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该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向债权人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等。贷款到期后,谢某对贷款本金15万元未清偿且起诉时下落不明。原告后向保证人唐某、宋某发出律师函,要求二保证人于10日内履行担保义务,二保证人收悉函件后未实际履行,原告遂状诉到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唐某和宋某在诉讼中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贷款和担保事实均认可,但律师费用不属于自己保证范围,不应由其承担。

秦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依约向谢某按时足额发放了借款,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但谢某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唐某、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人各自保证份额,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且在原告函告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二保证人未实际履行,已构成违约,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律师费用是否应有被告方承担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应付的其他费用。同时,合同约定造成贷款人损失的,保证人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在谢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向唐某、宋某发出催款通知书和律师函,对律师代理费的承担作出特别提示,二被告收悉函件后进行了签字确认,故对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